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依據《河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保證招聘質量,提高人員素質,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凡由本市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包括:市直、縣(市、區)屬(含鄉鎮)事業單位,招聘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執行本辦法。
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上級任免機關任命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人員(市直和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八級及以上管理崗位人員),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人員以及國家、省和市規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員,涉密崗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開招聘應當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應當堅持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統一規范、積極推進、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應在編制限額內、依據招聘計劃和崗位設置方案,空崗補充人員應按照空缺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要求,根據不同崗位特點,采取考試、考察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市本級成立以主管市長為組長,市紀委、市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領導為成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
市、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黨群序列、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協同組織、人社部門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會同紀檢監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組成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承辦具體招聘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四)具有與招聘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年齡、學歷、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應聘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的人員,一般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應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一般應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得應聘。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應按照招聘的有關規定,如實提供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資格)證書和應聘崗位所需要的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包括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直接選聘和組織、人社部門統一組織招聘兩種方式(以下分別簡稱選聘、統一招聘)。
第十三條 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采取選聘方式。
(一)市直事業單位招聘四級、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招聘七級及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
(二)引進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ú浚┘売型怀鲐暙I中青年專家以及縣級及以上黨委、政府確認引進的其他高層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三)引進急需、緊缺崗位人才。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選聘人員前,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選聘方案,包括選聘崗位名稱、人數、所需資格條件、選聘方法及理由等內容。市直事業單位選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組織、人社部門核準;縣(市、區)屬事業單位選聘方案報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并報市組織、人社部門核準。
招聘單位可采取到人才培養單位選人或尋聘等方式招聘人員,經考核確定人選后,市直招聘單位報市組織、人社部門審批,縣(市、區)屬招聘單位報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并報市組織、人社部門備案。按照相關規定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四條 除列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選聘的人員外,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招聘人員應采取統一招聘的方式。
第十五條 統一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規定報機構編制部門核準使用編制后,在招聘計劃內,根據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七條 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的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所需資格條件;
(二)招聘人數;
(三)招聘的組織方式和時間;
(四)招聘信息發布的渠道;
(五)考試方式和范圍、面試人數的計算方法、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考試成績的公布時間和方式;
(六)考察和體檢的要求;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市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方案由市組織、人社部門制定。
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由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制定,報市組織、人社部門核準。
第十九條 統一招聘的公告由組織、人社部門制定。公告應當在組織、人社部門及招聘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根據招聘需要,也可在相關媒體上發布。公告的發布時間不得少于七天。
第二十條 招聘公告發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改內容和理由,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后發布更改公告,同時應順延報名、考試時間。
第二十一條 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報名工作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會同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報名可采取現場報名或網上報名的方式。報名時間分別不得少于兩個工作日和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現場報名時,應聘人員應按要求填寫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表,并提交相關證件。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會同有關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現場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查驗核實有關證件、證明。
應聘人員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公告公布的地點領取準考證,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三條 網上報名實行誠信自律制,應聘人員應按要求在網上填寫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表。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會同有關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網上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應聘人員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在網上自行打印準考證。筆試結束后,對進入面試或其它測試環節的人員進行資格復查,驗證核實有關證書、證明。
第二十四條 報考同一崗位的,應聘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能低于三比一。達不到比例的,應減少該崗位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并通知應聘人員;或經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比例或改為采取選聘方式招聘人員。
第二十五條 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的考試采取筆試、面試的方式進行。
考試的內容應充分體現崗位的需求,具體應包括公共基礎知識和與應聘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水平、業務素質、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六條 統一招聘筆試科目包括公共基礎知識、職業能力測驗或專業基礎知識,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根據招聘崗位類別和條件確定并組織實施。
統一招聘筆試合格分數線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確定。特殊崗位筆試分數線可在招聘方案中單獨設立,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核準。
第二十七條 統一招聘筆試結束后,對筆試合格的考生,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確定參加面試的人選,末位出現并列的均可進入面試。
進入面試人數與擬聘人數比例應在招聘方案中確定并公告,一般不高于三比一的比例,特殊情況的可以調整比例,一般不超過五比一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筆試結束后,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公布考生的筆試成績和進入面試人選。
市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筆試成績和進入面試人選在市組織、人社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
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筆試成績和進入面試人選在同級組織、人社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不具備網上公布條件的,可在招聘公告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內進行公告。
第二十九條 面試根據招聘崗位特點,可以采取結構化面試、專業知識測試、無領導小組討論、現場答辯、情景模擬、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對于應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市直事業單位面試的內容、方式和面試工作由市組織、人社部門商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確定并組織實施。特殊情況的,經市組織、人社部門批準,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也可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縣(市、區)屬事業單位面試工作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面試工作實施前,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面試方案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確定。
面試方案應包括面試的原則、形式、方法、程序、時間、地點和成績計算辦法,面試評委組成以及監督辦法等。
第三十一條 面試組織單位應當成立面試評委組,評委組人數應為奇數,市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的面試評委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和人力資源專家組成,一般由七人組成?h(市、區)屬事業單位統一招聘面試評委的組成,由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確定,一般不少于七人。
各級組織、人社部門,有條件的,可采取外聘評委或異地交流的方式組成面試評委組。
各級組織、人社部門應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面試評委隊伍建設,建立相關專業、人力資源專家評委庫。
第三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結束后,采取筆試、面試的成績按照一定比例加權后確定應聘人員的考試總成績,面試組織單位根據招聘崗位及人數,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考察和體檢人選。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具體加權比例視其競聘崗位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向社會發布的招聘公告中載明。
第三十三條 通過考試的擬聘人員,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會同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考察,也可委托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疾斓膬热葜饕〝M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擬聘人員體檢工作,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會同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托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項目和標準由招聘組織部門或單位根據招聘崗位要求,參照現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確定。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根據招聘方案規定和考試、考察及體檢結果,確定擬聘人選。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擬聘人選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并在招聘信息發布的范圍內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擬聘人選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考試組織單位提出,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聘用意見,填寫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審批表,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經批準招聘到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初次就業人員,具有所聘崗位身份,享受所聘崗位的工資、福利等待遇?荚、考察工作結束后,招聘單位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完成確定擬聘人選、公示和報批,確需延期的要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擬聘崗位出現空缺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依據第三十二條確定應聘人員的考試成績排序,可以按照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并向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報批時說明以下情況:
(一)應聘人員考察或者體檢不符合要求的;
(二)擬聘人選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擬聘人選在公示期間放棄聘用的。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聘用關系。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從各類學校應往屆未就業的畢業生中招聘的人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四十一條 公開招聘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各級組織、人社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派出監督員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過程進行監督,市組織、人社部門定期對各縣(市、區)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檢查。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情形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察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察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各級組織、人社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單位故意拖延確定擬聘人選,阻礙擬聘人員報到的,責令其改正;對嚴重違規的招聘單位,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對市直招聘單位兩年內不允許其組織招聘筆試和面試工作。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應報市組織、人社部門核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