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實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
一、實現制度全覆蓋。尚未制定本地區公開招聘實施辦法的,要在2011年6月前制定出臺;已經出臺實施辦法的,要修改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公開招聘組織工作規程,2011年全省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基本實現公開招聘制度全覆蓋。
二、建立集中時間、統一規程、分級實施的公開招聘制度。從2011年開始,每年的一季度省、市、縣三級要完成招聘計劃匯總、下達工作。每年5月份,省、市、縣、鄉事業單位集中組織招聘。每年4月底前,省直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5月份組織公開招聘筆試、面試。每年4月底前,各市組織、人社部門核準本級及所轄的縣(市、區)事業單位招聘方案,做好事業單位招聘情況匯總工作,同時將公開招聘事業單位數、崗位人數按管理范圍分別報省委組織部干部考核(公務員管理)處、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集中在5月份分級組織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筆試、面試。
三、暢通引進人才渠道。省直、市直及縣屬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短缺人才,可不受時間限制,根據引進人才需要,隨時提出選聘方案,各級組織、人社部門要根據《河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隨報隨批,確保落實人才引進政策。
四、加強監督檢查。各級組織、人社部門要把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落實到公開招聘的各個環節,切實履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綜合管理職責,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按照誰組織、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問責機制。要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和輿情監控,及時查處違反公開招聘規定行為,確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有序進行。
河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保證招聘質量,提高人員素質,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原人事部令第6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號)和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防止和糾正干部人事工作中有關違規問題的通知》(冀組通字〔2010〕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由本省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包括:省直、市直、縣(市、區)屬(含鄉鎮)事業單位,招聘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執行本辦法。
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上級任免機關任命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人員(省直事業單位六級和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八級及以上管理崗位人員),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人員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員,涉密崗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開招聘應當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應當堅持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應在編制限額內、依據招聘計劃和崗位設置方案,空崗補充人員應按照空缺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要求,根據不同崗位特點,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分別承辦省直黨群序列、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省直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要求,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黨群序列、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協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
第七條 省直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可以成立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具體承辦招聘日常工作。
市、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紀檢監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組成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承辦具體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方式及程序
第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四)具有與招聘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年齡、學歷、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應聘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的人員,一般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應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一般應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應聘。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應按照招聘的有關規定,如實提供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資格)證書和應聘崗位所需要的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包括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直接選聘、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招聘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招聘三種方式(以下簡稱選聘、單位招聘、統一招聘),省直事業單位采取上述三種方式,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采取統一招聘、選聘方式。
第十三條 省直、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采取選聘方式。
(一)省直、市直事業單位招聘四級、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招聘七級及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
(二)引進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以及縣級及以上黨委、政府確認引進的其他高層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三)引進急需、緊缺崗位人才。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選聘人員前,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選聘方案,包括選聘崗位名稱、人數、所需資格條件、選聘方法及理由等內容。省直、市直事業單位選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縣(市、區)屬事業單位選聘方案報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報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
招聘單位可采取到人才培養單位選人或尋聘等方式招聘人員,經考核確定人選后,省直、市直招聘單位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縣(市、區)屬招聘單位報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并報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按照相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辦理就業、流動、工資、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除列入本辦法第十三條 規定選聘的人員外,省直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招聘人員,可根據招聘崗位需要選擇采取統一招聘、單位招聘方式,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統一招聘和單位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體檢;
(六)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擬聘人員情況;
(八)報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九)簽訂聘用合同,辦理就業、流動、工資、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三章 招聘方案與發布公告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在編制和招聘計劃內,根據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七條 省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和單位招聘的招聘方案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的招聘方案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所需資格條件;
(二)招聘人數;
(三)招聘的組織方式和時間;
(四)招聘信息發布的渠道;
(五)考試方式和范圍、面試人數的計算方法、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考試成績的公布時間和方式;
(六)體檢和考核的要求;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省委、省政府部門或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經其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省級垂直管理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省政府部門統一組織行業專項崗位招聘的招聘方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
市直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報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
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由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授權縣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招聘方案。
第十九條 依據核準的招聘方案制訂公告,統一招聘的公告由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訂,單位招聘的公告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制訂。公告應當在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同時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根據招聘需要,也可在相關媒體上發布公告。公告的發布時間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條 招聘公告發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要更正的,應當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正內容和理由,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發布更正公告,同時可以順延報名、考試時間。
第四章 報名、資格審查
第二十一條 省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和單位招聘的報名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招聘單位組織實施,具體事務委托省干部、人事考試機構或省人才服務機構承擔。
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報名工作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報名一般采取互聯網報名的方式,應聘人員應當在網上填寫《河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表》,打印準考證。網上報名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依照已發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網上初審;在面試前,省直事業單位的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面試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查,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面試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查,驗證核實有關證書、證明。
第二十四條 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單位,可采取現場報名方法,省直事業單位的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應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查驗核實有關證件、證明,F場報名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報考同一崗位要形成競爭,應聘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能低于3:1。達不到這一比例的,應減少該崗位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并通知應聘人員。經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比例或改為采取選聘方式招聘人員。
第五章 考試
第二十六條 省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和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采取筆試、面試的方式進行,采取單位招聘方式的考試,可以簡化程序,也可直接采取面試的方式進行。
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的考試采取筆試、面試的方式進行。
考試的內容應當包括公共基礎知識和與應聘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水平、業務素質、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條 統一招聘筆試科目包括公共基礎知識、職業能力測驗或專業基礎知識,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招聘崗位類別和條件確定并組織實施。
省直事業單位采取單位招聘方式的筆試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統一招聘筆試合格分數線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特殊崗位筆試分數線可在招聘方案中單獨設立,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
第二十八條 統一招聘筆試結束后,對筆試合格的考生,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按進入面試人數與擬聘人數一定比例,確定參加面試的人選,末位出現并列的都進入面試。具體比例由招聘單位在招聘方案中確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確,一般不高于3:1的比例,特殊情況的可以調整比例,一般不超過5:1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筆試結束后,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公布考生的筆試成績和進入面試人選。
省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筆試成績在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指定的網站上公布,單位招聘筆試成績應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
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筆試成績和進入面試人選在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條 面試根據招聘崗位特點,可以采取結構化面試、專業知識測試、無領導小組討論、現場答辯、情景模擬、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對于應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省直事業單位面試的內容和方式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確定。面試工作在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指導下,一般由省直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特殊情況的,經其主管部門批準,招聘單位也可組織實施。
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面試工作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面試工作實施前,省直招聘單位應當確定面試方案,并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面試方案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面試方案應包括面試的原則、形式、方法、程序、時間、地點和成績計算辦法,面試評委組成以及監督辦法等。
第三十二條 面試組織單位應當成立面試評委組,評委組人數應為奇數,省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的面試評委由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員、相關專業和人力資源專家組成,一般由7人組成。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的面試評委的組成,由市、縣(市、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一般不少于7人。
省直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的面試評委中,人力資源專家評委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選派1名;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統一招聘的面試評委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選定,有條件的,可外聘評委或異地交流。
各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面試評委隊伍建設,建立相關專業、人力資源專家評委庫。
第三十三條 筆試和面試結束后,采取筆試、面試的成績按照一定比例加權后確定應聘人員的考試總成績,面試組織單位根據招聘崗位及人數,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考核和體檢人選。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具體加權比例,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向社會發布的招聘公告中載明。
第六章 考核、體檢與聘用
第三十四條 通過考試的擬聘人員,省直事業單位的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考核主要考察擬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擬聘人員體檢工作,省直事業單位的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聘單位實施;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托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項目和標準由招聘組織部門或單位根據招聘崗位要求,參照現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確定。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招聘方案規定和考試、考核及體檢結果,確定擬聘人選。省直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經招聘單位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選,擬聘人選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市直、縣(市、區)屬事業單位擬聘人選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并在招聘單位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也可在招聘組織部門或單位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擬聘人選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考試組織單位提出,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聘用意見,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辦理就業、流動、工資、保險等相關手續。
經批準招聘到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初次就業人員,具有所聘崗位身份,享受所聘崗位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考試、考核工作結束后,招聘單位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完成確定擬聘人選、公示和報批,確需延期的要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擬聘崗位出現空缺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依據第三十三條 確定應聘人員的考試成績排序,可以按照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并向同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批時說明以下情況:
(一)應聘人員體檢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擬聘人選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擬聘人選在公示期間放棄聘用的。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聘用關系。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從各類學校應往屆未就業的畢業生中招聘的人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四十二條 公開招聘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派出監督員對省直招聘單位公開招聘過程進行監督,并定期對各市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檢查。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各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單位故意拖延確定擬聘人選,阻礙擬聘人員報到的,責令其改正;對嚴重違規的招聘單位,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對省直招聘單位兩年內不允許其組織招聘筆試和面試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四十八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的公開招聘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